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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发布时间:2015-05-20 来源 :纳税服务处 访问次数: 次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0号)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2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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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4 17:54:32